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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問答|7期】商場出租場地及附屬的柜臺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

發(fā)表時間:2014-08-18 16:00作者:宜興**財稅平臺
凱立達財稅微信號:kailida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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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期話題:

商場出租場地及附屬的柜臺是繳“增值稅”還是應繳“營業(yè)稅”


案情簡介:某知名品牌化妝品銷售公司A于2013年1月與某大型商場B簽訂商場一樓化妝品經營場地及柜臺租賃協議,雙方約定該場地及柜臺年租金20萬元,A給付B商場租金時,B按經營“動產租賃”給其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2014年7月地稅機關在對B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A和B簽訂租賃協議的標的物是“商場場地及附屬柜臺”,不應是“營改增”應稅項目,并責令B按規(guī)定補繳營業(yè)稅及滯納金。



6期話題:

問:企業(yè)2008年取得政府發(fā)放的專項資金100萬,當年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該項目2012年結束,實際支出70萬,在填寫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剩余的30萬是否需要作為納稅調整項目填寫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里?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將符合本通知**條規(guī)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因此,在填寫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企業(yè)應當將剩余的30萬計入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的“營業(yè)外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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