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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輔導(51)

發(fā)表時間:2016-04-01 10:41作者:宜興**財稅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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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出售使用達5年以上商業(yè)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售商業(yè)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1年內換購住房退還保證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免稅的政策。

2、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征免個人所得稅?

對按國發(fā)[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和國辦發(fā)[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一)享受國家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職工統一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guī)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免征個人所得稅?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第二條第()中**、二項規(guī)定,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或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關于上述規(guī)定中的直接派往應如何解釋及聯合國組織的范圍應如何界定問題,部分地區(qū)多次詢問?,F明確如下:

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直接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的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支付該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報酬。該外國專家辦理上述免稅時,應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fā)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yè)發(fā)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wèi)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等。

除上述由世界銀行或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以外,其他外國專家從事與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有關的技術服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均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5、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如何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yè)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qū),由此境內企業(yè)(包括其關聯企業(yè))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fā)[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guī)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411日起執(zhí)行。


本文轉載于宋洪祥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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